太湖远大:关于同意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 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和《北京证 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210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 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4〕1062 号 关于同意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 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094年7月 | 抄送: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证监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 | --- |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招商证券股份 | | 有限公司。 | | 分送:会领导。 | | 办公厅,公众司,法治司,存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