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技术: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次修订)的公告
瑞华技术瑞华技术(BJ:920099)2024-08-15 14:01

股价稳定预案启动与停止条件 - 上市6个月内,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启动稳定股价预案[2] - 上市6个月内,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价,停止实施预案[2] - 上市7个月至3年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启动稳定股价预案[7] - 上市7个月至3年内,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停止实施预案[7] 增持相关 - 实际控制人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不得少于发行后总股本的0.5%,不超过1%[5] - 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或最近一次现金分红金额的20%(以孰高者为准),且不低于100万元[5][6] -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年度增持资金不超过最近一次现金分红金额的50%[9] - 任职领薪非独立董事和高管单次增持股份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11] - 任职领薪非独立董事和高管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税后薪酬累计额的60%[11] - 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的115%[6] - 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11] 回购相关 -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10%[13] -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30%[13] -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方案[12] -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12] 其他 -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为25.00%[14] - 控股股东等按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无需基于董事或高管身份履行另一增持义务[11] - 公司新聘任非独立董事和高管应遵守上市时相关承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