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富特科技富特科技(SZ:301607)2024-09-02 12:32

上市进程 - 202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上市议案,有效期自2022年5月13日起24个月[10] - 2023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延长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24个月[10] - 2022年12月23日创业板上市委认为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11] - 2023年10月20日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首发股票注册申请[11] - 2024年9月2日深交所同意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11] 公司概况 - 公司前身为2011年8月10日成立的杭州富特科技有限公司[13] - 2016年6月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13] - 公司注册资本为8326.0928万元[14] - 公司持续经营超三年,具备发行上市主体资格[13][15] 财务情况 - 2021 - 202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有效,天健出具无保留结论内控鉴证报告[24] - 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收不低于1亿元[33] 发行安排 - 拟公开发行不少于发行后总股本25%、不超2775.3643万股股票[31] - 拟公开发行股份达发行后总股本25%以上[32] 保荐相关 - 聘请国泰君安担任发行上市保荐机构[36] - 与国泰君安签订保荐协议明确权利义务[37] - 国泰君安指定杜惠东、秦磊为保荐代表人[38] 其他 - 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有关承诺并对未履行承诺作出约束措施[41] - 发行上市获必要批准与授权,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取得证监会注册批复[44] - 具备发行上市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44] -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