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富特科技富特科技(SZ:301607)2024-10-20 07:34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批[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批[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4]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4]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5]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5] - 股东会审议特定对外担保应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5] - 董事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5] 反担保与展期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以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为自身债务担保提供反担保除外[15]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应作为新事项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17] - 被担保债务到期展期(主合同约定除外)需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履行程序[18] 监督与追责 -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恶化等影响还款能力情形,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15]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处理违规担保行为并追究责任[16] - 因控股股东等不偿债致公司担责,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追责[16] 合同与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主要条款应明确无歧义[17] - 财务部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登记备案管理[17] - 财务部应对被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情况跟踪监督,重大不利变化及时汇报[18] 信息披露 - 已披露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情形需及时披露[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