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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富特科技富特科技(SZ:301607)2024-10-20 07:34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9]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5]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4]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4]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特定程序[15]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0]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危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0]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投资计划调整与披露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结论为“保留”等,保荐机构等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或重大风险,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27]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