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等人员和机构[5] 报告披露时间与内容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2]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2]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2] - 年度报告应记载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2] -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2] 临时报告范围 -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13] 需披露的交易事项 - 非日常经营交易(除担保和财务资助)满足资产总额占比10%以上等6个标准之一需披露[14]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0.5%需披露[17] - 重大合同涉及购买等合同金额占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等标准需披露[18] - 公司及分子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项目按相应合同金额适用重大合同披露规定[18] 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 公司需披露可能影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13] - 财务资助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披露[20] - 提供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披露[22] - 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等情况需披露[24]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达净利润10%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6] -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等情形需及时披露[28] -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披露[23]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需披露[30]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需披露[31] 信息披露义务履行 -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等知悉事件发生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31]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公司应披露现状及风险因素[32] 报告起草与审批 - 总经理等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组织起草,董事长召集审议,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35] - 未公开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董事会秘书,后者通报董事长等[35] - 股东大会等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等由董事会秘书审批[35] - 临时公告涉及重大诉讼等内容需报董事长审批[36] 信息披露责任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38] - 监事会对外披露涉及检查公司财务等信息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董事会[4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等需告知公司董事会[4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董事会[43]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44]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等承担主要责任[44] 其他规定 - 公司建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44] - 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依据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执行[49]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同步废止[49] - 重大事项报告单需写明事件相关情况及可能影响[53] - 诉讼及仲裁重大事项报告单需填案件受理等情况及对利润影响[54] 分子公司规定 - 分子公司在公司正式公布定期报告等之前,严禁对外公布当期财务数据,按要求报备的月报、季报除外[32]
海南橡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