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濠光电:主要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主要股东行为规范 - 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9] - 不得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等影响财务独立[10] - 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付费用等占用公司资金[11] - 不得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等影响业务独立[12] - 不得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等影响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12] - 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买卖公司股份[14] 股份交易限制 - 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份[17] - 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份[17] - 出售股份致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变更,应兼顾整体和中小股东权益[33] 信息披露与配合 - 持股或控制公司情况变化等5种情形应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0] - 应按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21] - 深交所等调查时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回复[23] - 公共传媒报道或传闻影响股价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调查披露[25]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会应在知悉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资金等违规事实5个交易日内,办理股份锁定手续[5] - 转让股权要协调新老股东,确保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过渡[34] - 特定情形下相关股东应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26] - 部分主体行为视同主要股东行为适用规定[26] - 本规范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