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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濠光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信濠光电信濠光电(SZ:301051)2024-10-27 07:38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5]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资金使用与期限限制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5] 超募资金使用规定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9]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9] 投资计划调整与核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3]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3]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披露鉴证结论[23]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违规处理与制度实施 - 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造成损失应赔偿[25]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董事会[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