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目的 -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6] 关联方界定 - 关联企业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等[10]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10] 关联交易定义及形式 -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有多种形式[14] 非关联交易事项 - 购买日常原材料、出售日常资产、主营业务活动非关联交易[15]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17]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且不得代理表决[18] 交易原则 - 处理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7] -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以书面协议确定,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7] 适用范围 -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适用本制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间交易不适用[7] 披露及审议标准 - 交易(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董事会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或审计,及时披露并比照《上市规则》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9][24] - 与关联企业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300 - 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 5%,与关联自然人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超3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与关联企业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及时披露[24] 担保与财务资助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需反担保[22] - 不得为董事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20] 计算标准 - 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以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20]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同一交易标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21] 信息告知 - 董事等应将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33] 子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控制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披露标准[33]
玉禾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