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雕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投资计划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1]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资金使用规则 - 到账后六个月内,可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2] - 全部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14] - 每十二个月内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累计不超总额30%[15]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6] 用途变更与节余处理 - 变更用途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日内公告[19] - 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大会审议[20]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0]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检查一次[22] -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