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科:工大高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工大高科工大高科(SH:688367)2024-04-25 09:5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任召集人[4]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为独立董事候选人[6] - 有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不得为独立董事候选人[8] - 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9] - 在公司连续任职6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9]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9] - 交易所对候选人有异议,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11]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投票单独计票披露[11] 独立董事任期与辞职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任期届满前可依法解除职务[11] - 特定辞职情况,报告在下任填补空缺后生效[12] - 比例不符等情况,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3]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及审议特定事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6] - 发表独立意见至少包含五项内容并签字确认及时报告董事会[17]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召集人,提前三日通知[19]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0] - 各类会议制作记录,意见载明并签字确认[20]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2]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4] - 保障知情权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4]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或监管报告[24] - 及时办理履职信息披露[25]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5]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