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 股东大会审批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审批[8][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审批[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审议[11] 豁免审议情形 - 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可豁免[10] 部门职责 - 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具体事务[15][16] - 审计部监督检查对外担保工作[18] 合同管理 - 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并审查内容[12][13] - 担保合同需妥善管理,发现异常及时报告[18] 审批与披露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应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9] - 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1]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等情形需及时披露[23] 责任处理 - 董事会视情况处分有过错责任人[25] - 无权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有权追偿[25] 生效时间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