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大会审批[17]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1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1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1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且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1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20]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2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22] 董事会决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 董事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7] 担保视同及额度审议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3]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数量多难以逐份审议时,可分别预计新增担保总额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 资产负债率判断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24] 披露与管理 - 若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31] -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31] - 公司交易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若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担保,应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1]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继续担保,应作为新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3]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定期与银行核对,关注担保时效和期限[24] 反担保与责任追究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3] - 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33] - 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3] - 人员擅自决定使公司承担不应担责任造成损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赔偿[33] - 担保过程中人员触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3] 制度相关 - 担保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33]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3]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33]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33]
科净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