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熵基科技: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熵基科技熵基科技(SZ:301330)2023-12-22 10:49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8] 募投项目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14]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7]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7]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在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7]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7] 专户设置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20] 投资限制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0]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7] 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7]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结论”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