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12个月[16]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6]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6] 协议与监管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2]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审议与公告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相关内容[14]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8]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二日内公告[20] 鉴证与整改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3]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在年度报告披露鉴证结论[25]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5]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5] 报告与披露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问题,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8]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8]
杰创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