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金钟股份金钟股份(SZ:301133)2024-04-26 11:49

控股股东定义 - 持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或持股比例不足 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为控股股东[2] 义务与责任 -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与诚信义务,利益冲突时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5][7] -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7] - 严格履行公开声明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7] - 转让股份时不得影响未履行完毕的承诺[11] - 不得通过多种方式影响公司人员、财务、业务独立及资产完整[12][13][14][21][22] -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包括多种占用情形[13][14] - 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表决权、提案权等权利[15] - 与公司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不得影响公司独立决策[16] - 转让控制权应保证交易公允,转让前应解决相关问题[16][17] 股份变动与减持 - 所持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减 1%,应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21] -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连续 90 自然日内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 1%,减持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制转让期满 12 个月内不超该次发行股份 50%[26] - 大宗交易减持,连续 90 自然日内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 2%[26] - 协议转让减持,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5%[29] - 计划集中竞价减持,应提前 15 个交易日报告备案并公告,每次披露减持区间不超 6 个月[25] - 减持完毕或未完成,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25][29] - 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告前有禁止买卖股份的时间限制[21] - 公司或相关方有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不得减持股份[23] - 减持采取协议转让,减持后持股低于 5%,出让方和受让方 6 个月内遵守相关减持规定[29] 信息披露与配合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特定情况发生时应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2] - 公共传媒出现影响股价报道或传闻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调查披露[34] - 收购等信息披露前出现特定情形,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34] - 按要求如实填报并更新关联人信息[35] 制度相关 - 本规范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37] -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3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