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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崧盛股份崧盛股份(SZ:301002)2023-11-22 13:06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3]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3]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3]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4]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18]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18]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8]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内容[19]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前10大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19]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2]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23]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披露[23] - 公司1/3以上监事变动需披露[2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2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4] 信息披露义务履行 -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时点,公司应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26]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为异常交易,应及时了解影响因素并披露[28] 制度实施与监督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30] -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对发现的重大缺陷督促董事会改正[30] 报告送达要求 - 定期报告草案需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董事和监事审阅[32] 信息告知要求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告知公司[3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出现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告知公司[35] 信息发布限制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34] 资料提供要求 - 公司应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执业相关资料[37] 人员责任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37]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38] 保密与制度建设 - 公司应与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保密安排[38] -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38] 沟通限制 -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与机构和个人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9] - 信息披露执行主体若回答问题等同于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则不得回答[39] 澄清与登记 - 证券服务机构等误解公司信息且拒不更正时,公司应发澄清公告[39] -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并记载相关活动内容[39] 档案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及保管履职记录[38] 违规处理 - 有关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40] 及时披露定义 - 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2] 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44,45] 指定媒体 - 指定媒体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4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