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义务主体 - 报告义务人包括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2]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报告[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8] 其他报告情形 - 重大债务、重大损失等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需及时披露[10] - 控股股东拟转让股份致股权结构变化应提前报告并持续汇报进程[1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及时报告公司[1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形需及时报告公司[14] 报告流程 -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书面文件[1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提供发生原因、各方情况等内容[17] -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1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传递需明确经办人员、组织编写报告等[17] 信息管理 - 报告义务人等在信息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漏内幕信息[18] 职责分工 -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咨询、收集信息及披露管理等工作[19] 责任追究 - 因瞒报等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公司追究责任人责任[19] 制度执行 - 本制度相关规定与后续法规等抵触时,依相关规定执行并修订[21]
华信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