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修订 - 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已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 - 独立董事股东范围从1%以上或前十自然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变为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3] -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良记录规定修订,如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届满等情况[3] - 独立董事兼任限制从最多五家上市公司变为最多三家境内上市公司[10]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董事会设立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具备丰富会计知识和经验,至少符合三个条件之一[11]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2] -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13] -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5] 独立董事履职与监督 -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自查,董事会应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报同时披露[3]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已满六年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5]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出席的,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5] 独立董事职责与权限 - 独立董事履行参与决策、监督利益冲突、提供建议等职责[6]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7] - 特定事项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7] 专门委员会职责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管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及任职资格遴选审核,并就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管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建议[9]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管考核标准并考核,制定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就薪酬、激励计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建议[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评估内外审计和内控,相关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0]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时间从至少五年延长至至少十年[11]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包含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次数等七方面内容,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11]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12]
建科院: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