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院: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建科院建科院(SZ:300675)2024-01-02 12:2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公司董事会设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担任独立董事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4] - 特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6] - 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者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8]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需符合至少一项特定条件[8]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公司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9]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1]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1]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可连选连任[11] 独立董事履职与职责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被解除职务[11] - 独立董事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6]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6]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9]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2]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22] 独立董事辞职与补选 -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应六十日内补选[13] - 拟辞职致比例不符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六十日内补选[13]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等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3]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4]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前三日应提供资料[27]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8] -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30] - 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需董事会提修正案[32] - 办法中“法律”有特定范围,“以上”含本数[32] - 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解释权归董事会[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