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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制药: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普利制药普利制药(SZ:300630)2024-07-05 15:54

选聘规则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审核职责[2]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由股东大会决定[3] - 公司可采取公开、邀请、单一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结果应及时公示[9] 分值权重 -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11]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12] - 公司评价审计费用报价时以平均值为基准价计算得分[12] 聘期规定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包括多环节,聘期一年,期满可续聘[13] - 续聘时审计委员会需评价会计师工作,否定意见则改聘[15] 文件保存 - 公司选聘、应聘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6]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审计业务[16]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6] 更换要求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8] 特殊情形 - 年报审计期间出现特定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空缺并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20] 改聘规定 -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明确发表意见[21] -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相关信息[21]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3]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24] -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严重违规行为,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24] 履职报告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及监督情况报告[7] 关注情形 - 审计委员会应对特定情形保持谨慎关注,如连续两年变更等[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