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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清水源清水源(SZ:300437)2023-11-07 09:58

担保范围与条件 - 对外担保总额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2] -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为特定申请担保人担保[6] - 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申请担保人,不得为其担保[8]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股东大会通过[14] - 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股东大会通过[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股东大会通过[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后股东大会通过[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董事会审议后股东大会通过[1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股东大会通过[14] - 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担保,特定情形可豁免股东大会审议[15] 合同与管理 - 对外担保需订立书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具备相关法律要求内容[25] - 合同管理部门妥善管理担保合同资料,定期与银行核对,异常及时报告[25] 风险监控 - 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及偿债能力,建立档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26]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况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和追偿[27] 债务处理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督促偿债,未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通报董事会[28] - 履行担保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经办部门通报追偿情况[29] 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核查担保行为,违规及时披露并整改[30] - 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及时通报情况[30] 责任承担 - 同一债务多保证人按份额担责,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责任[32]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