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1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 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 并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选聘程序。公司选 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需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和成本效益, 并 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 报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 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