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联创股份联创股份(SZ:300343)2024-04-26 11:39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项目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6]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16]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7] 资金存放与协议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专户[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8]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需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12]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4]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多项内容,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8]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补充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3] 资金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 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5]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3]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披露鉴证结论[23]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披露[24] 用途变更与制度生效 - 公司存在特定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