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华俊、丁建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规事项 - 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犯单位行贿罪[2] - 2016 - 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2] 处理要求 - 公司及相关人员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3] 救济途径 - 不服措施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3] - 不服措施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3]
违规事项 - 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犯单位行贿罪[2] - 2016 - 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2] 处理要求 - 公司及相关人员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3] 救济途径 - 不服措施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3] - 不服措施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