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决策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由董事会决议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由董事会决议披露[13]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 与关联自然人达成30万元以下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达成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下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15]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9]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特定股东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2]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9]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7] - 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应书面报告,载明关联关系及表明回避讨论和表决[9] - 与关联人签署协议,一人代表一方,关联人不得干预商业决定[9]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应说明原因等[23] - 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23] - 参与公开招标、拍卖等5种关联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14] - 不得为董事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向关联方委托理财按发生额累计计算[16]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0]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按公司投资等发生额计算适用相关规定[20]
聚光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