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自筹资金,置换距到账时间不超6个月[10] 募投项目相关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2个交易日内公告[12]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22] 资金补充与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2] - 使用超募资金偿债或永久补流,12个月内累计不超30%[12]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12] 资金管理与审议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20] - 使用节余资金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大会审议[20] 监督与审核 -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23] - 保荐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检查一次[24]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2]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聘请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2] 投向变更与计划安排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18] -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