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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瑞科技: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兴瑞科技兴瑞科技(SZ:002937)2023-11-14 13:24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根据相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 第一条 为保证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 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 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兴 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