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计划情形应及时报告并公告[12]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13]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4] 协议签署与终止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提前终止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8][10]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12] 资金补充与置换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且需符合相关条件[14]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等程序并履行信披义务[15] 资金存放与管理 - 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7]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至专户,并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6]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节余资金处理 -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经多方同意及审议通过[21] - 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等同意[21]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23] - 董事会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4] - 保荐或独财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或独财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26]
润都股份: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