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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雕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名雕股份名雕股份(SZ:002830)2024-01-09 09:38

担保审批 - 公司为他人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特殊情况除外[3] - 提供担保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披露[8] - 七种情形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 - 股东大会审议为关联人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需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9] 担保管理 - 财务部为对外担保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和风险控制[6] - 应尽量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担保能力和可执行性[4] - 订立担保合同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经法律审查[12] 担保监督 - 财务部应跟踪监督被担保人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及时汇报[18] - 被担保债务到期展期视为新担保,需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19] 风险应对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还款等情况,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19]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行能力应控制风险,违约造成损失应追偿[20] 责任承担 - 按份额担责时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的责任[20] -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范围内拒绝担责[20] 其他规定 - 收购和对外投资时应审查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21]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