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斯顿:重大事项处置制度(2023年12月)
交易审议规则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形需提交董事会审议[3]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种情形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7] -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9] 担保及资助审议规则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等7种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1]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3种情形财务资助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其他规则 - 部分交易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8] - 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对价或抵偿债务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9] -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特定控股子公司可免适用部分规定[13] -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或其之间交易部分可免履行批准程序[13] -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13] - 制度决策标准冲突时由较低一级有权批准机构批准[13] - 制度与相关法规等不一致时依法规等规定执行[13]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之间”“超过”“低于”不含本数[13]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4] -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