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范江峰、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3-00010143 分 | | 类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 | 名 | | 称 | 关于对范江峰、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文 | | 号 | 主 | 题 | 词 | 关于对范江峰、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范江峰、李锋: 经查,我会发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 落实不到位,对投行业务人员考核体系不合理,内部问责不到位,且部分投行 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 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 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 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范江峰作为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李锋作为投行华南总部负责人,对相关违 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