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铁塔: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选聘规定 - 5%以上股份股东等不得在董事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2] - 选聘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11] - 审计费用降20%以上(含)公司应说明情况[1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3] - 选聘文件发布后确保事务所充足响应时间,结果及时公示[10] - 选聘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3] - 采用多种公平公正方式,公开选聘应发布文件[9] - 细化选聘评价标准并汇总得分[11] 资料保存 - 选聘、应聘等文件资料保存至少10年[14]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及监督情况报告[6] - 对特定情况保持谨慎,如变更事务所等[16] - 对选聘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评价意见中[17] 改聘续聘 - 出现特定情况改聘事务所,如执业质量缺陷[19] - 续聘时对本年度审计工作及质量全面客观评价[19] - 更换事务所在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20] - 审核改聘提案可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发表意见[21] 其他 - 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审计委员会了解原因并报告[21] - 变更事务所应在公告中披露情况[21]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由董事会解释[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