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监管协议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8] - 若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公告[9] - 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9] 资金用途与项目变更 -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大会决议[11] - 募投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变更[22]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2]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前次披露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3] -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财务性投资,不得变相改变资金用途[12]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12] - 募投项目资金投入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且超过完成期限,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5]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8]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8] 信息披露与报告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相关内容[16]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9]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并在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7]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3] - 公司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4]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25]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节余资金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5]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履行相关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25]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7] - 董事会应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7] -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需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28] - 独立董事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29]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其他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7]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13] - 公司以发行证券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20]
金财互联: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