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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基软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榕基软件榕基软件(SZ:002474)2024-04-09 10:44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三方协议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6]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2]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 公司每12个月内累计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履行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0]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0]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其他规定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3] -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