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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芝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松芝股份松芝股份(SZ:002454)2024-04-28 07:44

公司章程修订 - 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章程》(2024年4月)[2]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5] -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等收购本公司股份,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因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情形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5] 交易与审议规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多种情形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8]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应经股东大会审议[9] 股东与董事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14] -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等提名,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14][16]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23] 董事会权限 - 董事会有权决定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 - 30%比例的对外投资等事项[27] - 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一定情形时由董事会决定[27]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30]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包括股票、现金等,有现金分红条件优先现金分红[36]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6] 审计与事务所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工作[37]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39] 会议通知与公告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41] -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刊登公告及披露信息[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