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续聘、改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2] - 选聘的事务所近三年未受相关行政处罚[3] - 采用能了解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保障公平公正[8] 选聘标准与限制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10] - 连续聘任同一事务所原则上不超8年,特殊情况不超10年[11] 人员轮换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 承担首次公开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两年[12] 信息披露与资料保存 - 年度报告中披露事务所、审计人员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3]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3] - 选聘文件及相关决策资料保存至少10年[14]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对特定情形保持谨慎关注[15] - 审核改聘提案时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发表意见[18] - 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0] 改聘情形与程序 - 出现特定情况公司应改聘事务所[17] - 审计期间特定情形审计委员会提议改聘[18] - 除规定情形外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18]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制度实施与责任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