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杰瑞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杰瑞股份杰瑞股份(SZ:002353)2024-08-28 10:55

资助对象规定 - 资助对象为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不含控股股东等可不参照制度执行[1] - 不得为关联法人、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2] 审议要求 - 单笔资助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2]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2] - 十二个月内资助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2] - 董事会审议资助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3] 其他规定 - 为关联参股子公司资助时其他股东须按比例同等资助[3] - 对外资助应签署协议[3] - 不得用募集资金资助,超募资金补流后十二个月内不高风险投资及资助[4] - 特定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资助[4] - 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资助后十二个月内不特定资金操作[4] 流程与监督 - 资助前需风险调查、审核和合规检查监督[4] - 审议通过后相关部门办手续并跟踪监督[4][5] 信息披露 - 证券部负责资助事项信息披露,应披露风险防范措施[5] - 披露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5] - 公告至少包括九项内容[5][6][7] - 已披露事项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7] 责任追究 - 特定情形参照制度执行,违反追究责任[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