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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步步高步步高(SZ:002251)2023-10-30 06:24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14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8598627000 名 称 关于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你公司在《2022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经审计的净 利润差异较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10月27日 【打印】 【关闭窗口】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 决定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1月16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30,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