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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变科技三变科技(SZ:002112)2024-04-19 09:08

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7]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需重新论证[11]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资助[11]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相关方发表同意意见[1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13]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流和还贷不超总额30%[15] - 超募资金使用按补充项目缺口、用于新项目等顺序有计划进行[15]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6] 资金置换与地点变更 -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8]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2] 节余资金使用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22] 核查与审计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机构应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