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资金提供情况 - 2021 - 2023年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分别为21.54亿、55.64亿、6.99亿元[1] 虚增收入成本情况 - 2020 - 2022年公司分别虚增收入8.97亿、21.40亿、42.48亿元[2] 违规情况 -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1] - 公司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2][3] 处理措施 - 新疆证监局对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要求3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4]
资金提供情况 - 2021 - 2023年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分别为21.54亿、55.64亿、6.99亿元[1] 虚增收入成本情况 - 2020 - 2022年公司分别虚增收入8.97亿、21.40亿、42.48亿元[2] 违规情况 -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1] - 公司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2][3] 处理措施 - 新疆证监局对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要求3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