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李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规情况 - 2024年4月18日晚公司答复投资者存在误导性陈述[2] - 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李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 监管措施 - 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和李亚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2] - 公司需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2] 救济途径 - 不服措施可60日申请复议或6个月诉讼,期间措施不停[3] 发文日期 - 浙江证监局发文日期为2024年4月19日[4]
违规情况 - 2024年4月18日晚公司答复投资者存在误导性陈述[2] - 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李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 监管措施 - 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和李亚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2] - 公司需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2] 救济途径 - 不服措施可60日申请复议或6个月诉讼,期间措施不停[3] 发文日期 - 浙江证监局发文日期为2024年4月19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