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盾安环境盾安环境(SZ:002011)2024-04-18 11:18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6]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投资项目与资金使用 - 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1] - 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重新论证并披露进展[12] - 募集资金到账6个月内可置换自筹资金[12]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12个月[13] - 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2个月内累计不超30%[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项目净额10%,经同意可使用;达或超10%,股东大会审议[20] - 节余低于500万元或1%,豁免审批,年度报告披露[21] 监督检查 - 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3] - 董事会收到审计报告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3] - 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会计师出鉴证报告[23] - 保荐或顾问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24] 其他规定 - 募集资金存于董事会批准专户,超募资金专户管理[6] - 闲置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4]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