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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通能源: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百通能源百通能源(SZ:001376)2023-11-23 10:51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 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 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 候选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