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10]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10]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3]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3]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22]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3] - 连续两次未亲自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9]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前三项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8] - 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披露决议时应同时披露异议意见[19] - 下列事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应披露关联交易等[20]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支持与保障 - 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0]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提供资料并保存至少十年[30]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1]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31] 独立董事在年报相关工作中的职责 -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中履行责任义务,听取重大事项汇报[26] - 年审前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内容,听取财务总监汇报[28] - 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审查资料充分性[39] -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发表意见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27]
大亚圣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