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88年4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2500万股股票[6] - 公司于1998年3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0,988,309元[6] -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500万股[12] -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额470,988,309股,均为普通股[1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等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16] - 公司因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等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16] - 公司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16]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8]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8][19]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规定的,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高管或监事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相应诉讼权利[23]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24] 股东大会相关 -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8]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总资产的30%,或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总资产30%等情况须经股东大会审议[28]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28]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28] -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29]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0]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0]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62] - 对外投资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由股东大会审议[64] - 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 30%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64] - 委托理财累计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占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由股东大会审议[65]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低于300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占5%以上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由股东大会审议[65] - 公司单笔贷款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50%以下的贷款事项由董事会决定[65] - 一年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未超过30%的资产抵押由董事会决定[6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68] 监事会相关 -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85] -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85]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86]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86] 财务与分红相关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报[89]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89]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90] - 董事会调整现金分红政策,需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2]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93]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80%[94]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40%[94]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20%[94] - 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95]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95] 其他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由股东大会决定聘用和解聘,审计费用也由股东大会决定,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100]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07][108]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11]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可存续[111] - 公司因部分情形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111]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112] - 公司财产按顺序清偿后,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114] -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115]
山高环能: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