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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川九洲四川九洲(SZ:000801)2024-01-23 10:48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专户协议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2]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需重新论证项目[12] 闲置资金投资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0]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董事会会议后二日内公告[10] 补充流动资金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3]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二日内公告[1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至专户,归还后二日内公告[14]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偿还贷款或补流不超总额30%[16]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等可使用[19]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项目净额1%,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0]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2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21] 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