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3年10月2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施行,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废[37] 股东信息披露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9] -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并配合披露[14][22] - 接受委托等持有5%以上股份应告知委托人并配合披露[14] 定期报告披露 - 定期报告包括年报、中报和季报[18] - 年报财务报告需审计,应在4个月内披露[18] - 中报应在2个月内披露,季报在1个月内披露[18] - 一季度报告披露不早于上一年度年报[18] - 变更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沟通[20] 其他披露要求 - 董监高无法履职3个月以上需披露[22] - 及时披露指2个交易日内披露[25]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他人不得擅发[26] - 定期报告多部门参与,多环节审议后披露[26][27] - 临时报告先审批,特殊情况可先披露后补手续[27] - 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临时公告按规报送[28] - 信息披露文件保管,依法披露信息在指定平台发布[29] 财务信息披露 - 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内控,董监负责监督[31] - 年报被出具非标意见,董事会专项说明[31] 子公司信息报告 - 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2] - 子公司按要求报送信息,确保报告完整准确[32] - 控股和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履行披露义务[32] 特殊披露情况 - 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保密,可暂缓或免披露[33] - 暂缓披露商业秘密期限原则上不超2个月[34] - 暂缓、免披露需满足条件,消除后及时披露[34][36] 责任与处罚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负责,违规受处罚[35]
航发控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