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自然人则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法人超300万且占净资产超0.5%,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且占净资产超5%,评估或审计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4] - 公司为关联方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15]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非关联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18] 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且通过[15][16]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且不得代理表决[17] 披露要求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法人超300万且占净资产超0.5%,及时披露[22] 其他规定 -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交易金额不超额度[2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审议披露[24] - 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经审议批准后生效[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