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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宝新能源宝新能源(SZ:000690)2023-10-30 10:51

关联方判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董事会审议[13]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交易需董事会审议[13]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关联交易需股东大会审议[13] - 公司为关联方担保无论数额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14] - 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少于3人,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4][15] 董事会决议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 独立董事 -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应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材料[16]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1]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1] 投资额度 - 委托理财等投资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21] 累计计算原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人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制度[21]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金额审议披露,无金额提交股东大会[2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续签按新金额审议披露[22] - 超出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以超出部分审议披露[2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审议披露[23] 子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控制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4] 及时定义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规定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26]